隐患一:或有债务
所谓或有债务,用大白话说就是:在你成为股东之前,公司就已经欠下的、但当时还没暴露出来的债。这类债务最让人头疼的地方在于,它的发生时间点往往在法律上模糊不清。比如一笔对外担保,签字日期是三年前,担保期限是五年,你接手公司半年后债权人来主张权利了,法院大概率判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为什么?因为担保合同的签署主体是公司,公章是公司的,你们内部再怎么调整股东结构,对债权人的抗辩效力极其有限。根据《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独立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这笔债,只要没清偿,它就一直趴在公司账上,不会因为股东名字变了就自动消失。我们接单时经常会遇到下家想当然地认为“我只买股权,不背旧债”,这在法律上是个巨大的误解。 举个例子,一三年我在浦东处理过一个案子。一个做建材生意的老板花了一百八十万买了一家贸易公司百分之百的股权,理由是看中了这家公司名下的一个仓库租赁权。转让协议写得极其粗糙,就两页纸,关于债务承担的条款只写了“转让方承诺在交割日前清偿所有债务”这么一句话。结果半年后,仓库的房东拿着之前公司签的一份装修贷款担保函找上门,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金加利息将近九十万。这个老板急得跳脚去找转让方,转让方已经拿着钱去了外地,电话都换了。最后官司打到法院,虽然法院也判了转让方承担最终赔偿责任,但因为找不到人,执行完全落空,这笔债就这么结结实实地砸在了新股东头上。 怎么堵这个窟窿?从我执行合伙人的经验来看,就是要在协议里把陈述与保证条款写死。具体来说:第一,股权转让协议中必须明确约定“交割日前的所有债务(包括或有债务)均由转让方承担最终清偿责任,并设置相应的追偿权条款”。第二,必须要求转让方出具一份详尽的对外担保、未决诉讼、行政处罚风险的清单,并且这个清单要作为协议的附件,一旦清单中存在遗漏项,构成违约,可以主张撤销合同或要求转让方承担全部损失。第三,最重要的,要留下足够的交易对价作为保证金。我们加喜现在接的单,对于有历史遗留风险的公司,我们坚持要买家扣留至少百分之二十的尾款,在交割完成六个月后、确认没有隐性债务暴雷才予以释放。这不是不信任,这是行业规矩,是拿真金白银买出来的教训。隐患二:股权代持
股权代持,在中小企业转让的实务中几乎是家常便饭。很多转让方自己都不是真正的股东,他只是个显名股东,真正的出资人、控制人躲在背后。如果你跟一个显名股东签了转让协议,你以为拿到了完整的股东权利,但一个关键问题是: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的股权转让,其效力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高度不确定性。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则上以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为准。如果实际出资人跳出来主张你对股权的取得构成“恶意串通”或者“无权处分”,法院完全可以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或者不产生对抗实际出资人的效力。这种情况我见过的不是个例。 我经手过一个非常典型的案子。零九年,徐家汇那边有一个餐饮管理公司要转让,注册资金五百万,转让价款谈了两百六十万。转让方是个五十多岁的中年人,看着像是老板。我做关联方穿透审查的时候,发现这家公司有三笔投资款的来源跟这个所谓老板的个人账户完全对不上。我坚持让团队去调了这家公司开户行的流水,才发现真正的资金方是深圳的一个自然人,而这位转让方只是个挂名法人。后来我在签约前逼着转让方把这个实际控制人叫到了上海,三方当面签了同意函和确认函,同时要求实际出资人作为担保方在合同中签字。如果当时没有做这一步,这单交易的风险极高,深圳那个人随时可以提起诉讼,说转让方无权处分他的股权,我客户的两百多万会完全卡死在诉讼程序里,进退两难。 从风险控制角度出发,处理代持问题只有一条路可以走:在尽调阶段必须穿透核查标的公司的股东出资来源、公司章程历史变更记录、以及是否存在抽屉协议。具体动作包括但不限于:要求转让方出具一份不存在股权代持的书面承诺,同时去工商调取原始的验资报告和转账凭证。如果发现存在代持的蛛丝马迹,比如出资流水与股东身份不一致,或者公司内部存档有另一份股东协议,那么就必须要求所有实际出资人、名义股东共同在转让协议上签字,并明确约定任何一方未经协商不得主张异议。我们加喜的老规矩是:涉及代持疑点的公司,必须做实际受益人穿透核查,这一步做不完,合同坚决不往下推进。当年我在所里是这么定的规矩,现在依然这么执行。隐患三:劳动用工雷
劳动用工风险,是很多做生意的老板最容易忽略、但暴雷成本非常高的一个领域。在你们眼里,可能就是几个员工、签几份劳动合同的事。但在法律上,股权转让完成后,原公司与其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依法继续存续,受让方不得以股东变更为由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的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不是跟某个股东签的,是跟公司签的。这个点如果不在交割前排查清楚,你很可能一接手就面临大面积的劳动仲裁或离职索赔。 我举一个真实发生的案例。一五年,我帮一个搞建筑设计的客户收购一家设计院。原公司有三十多号员工,收购方觉得团队不错,打算全部接收。结果尽调的时候我们发现,其中有六个核心员工签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超过一年,公司没有续签,但员工一直在岗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就意味着,这六个人如果同时主张双倍工资差额,加上加班费、未休年假折算,公司要额外支出至少三四十万。而这个问题在收购前的财务账面上完全没有任何体现。后来我们跟转让方交涉,由转让方先跟这六个人补签了劳动合同,并出具书面承诺:如果后续因为工龄连续计算出现任何纠纷,由转让方承担全部赔偿。这才把这个风险给锁死了。 所以我的建议是:在任何股权收购之前,必须要做一份劳动用工专项尽调。去查三样东西:第一,公司花名册和社保缴纳名单是否一致,有没有未缴、漏缴、补缴的情况;第二,每一份劳动合同是否书面签署,合同期限、岗位、薪酬是否明确,有没有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的情况;第三,有没有正在进行的或者潜在的劳动仲裁、投诉。这三样东西,少一样,都不建议你签协议。现在很多代办机构根本不看这些,只管把工商变更办了,合同一签一交,但后果是买家自己扛的。我们加喜在这个环节坚持先用内部法务去做一轮用工审查,这个流程是我当年坚持加上去的,现在看,救了不少客户。专业条款 vs 简陋条款对比
为了让大家更直观地理解一份合格的协议长什么样,我列一个对比表。左边是市面上常见的中介模板或老板自己手写的简陋版本,右边是在我们加喜看来,一份能够有效控制风险的协议必须具备的条款。你看一眼就知道什么叫天壤之别。| 条款维度 | 专业条款示例(加喜标准) |
|---|---|
| 债务承担 | 转让方承诺,截至交割日,除附件一《已知债务清单》所载明的债务外,标的公司不存在任何其他已到期或尚未到期的债务、对外担保、未决诉讼或潜在争议。交割日后发现任何未披露债务的,由转让方在收到受让方书面通知后15日内负责清偿,并承担受让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如转让方逾期未清偿,受让方有权在应付股权转让款中直接抵扣。 |
| 职工安置 | 转让方陈述并保证,标的公司已经依法与全部在册职工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交割日前产生的任何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社保滞纳金等,无论发生在交割日前或后,均由转让方承担。转让方承诺在交割日前向全体职工送达书面通知,确保职工知晓公司股权变更事宜,且该变更不构成劳动合同的解除事由。 |
| 资产交割 | 转让方应于交割日当日,向受让方移交标的公司全部资产、印章、证照、账簿、档案、密钥、合同原件等所有资料,并制作《交割清单》一式两份由双方签字盖章。移交过程中如发现任何资产被查封、质押、权利受限或被第三人非法占用,转让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排除障碍,否则受让方有权暂停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
| 争议解决 |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标的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协议项下无论哪一方行使其退款、追偿或解除合同的权利,均不影响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的权利。 |